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亦庄担保“廉政小课堂”第五期

公务交往的礼品不能占为己有

发布日期:2019-11-28

       刑法 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,“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,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,数额较大的”,依法定罪处罚。

       《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》 (1993年2月5日起实施)第七条规定,在对外公务活动中,对方赠送礼金、有价证券时,应当予以谢绝;确实难以谢绝的,所收礼金、有价证券必须一律上缴国库。第八条规定,在对外公务活动中,不得私相接受礼品,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索取礼品。

  纪法解读:

   在交往活动中,有时免不了会互赠礼品。但是,需要明白的是,什么样的情况下对什么对象可以送礼品,应送些什么样的礼品;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接受对方的礼品,接受礼品后哪些需要登记上交,哪些可以归本人或本单位处理。对此,都有详细规定。这些规定对于规范对内、对外公务活动、严肃外事纪律、保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、树立党和国家良好形象,具有重要意义。

  注意:



1.对“礼品”要登记交公,不能占为己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