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亦庄担保“廉政小课堂”第九期

党员干部可以兼职取酬吗?

发布日期:2020-11-25

       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 第九十四条规定: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、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,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、奖金、津贴等额外利益的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那么党员干部在经济组织、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只兼职不取酬可以吗?答案是:可以,但要符合有关规定。

       一些党员干部因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的,按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后是可以在经济联盟、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(任职)的。这里所说的“有关规定”,包括:

       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《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》《关于退出现职、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、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》《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(离)休后担任上市公司、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、独立监事的通知》和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(任职)问题的意见》等党纪法规,还包括党员干部所在地区、行业领域、系统、单位等对兼职的规定。

       有人可能要问,对党员干部兼职作出如此多的限制是不是过于苛刻?如此严格管理,其实是为了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。要知道党员违反规定兼职,可能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。

       一方面,党员违规兼职(取酬)使其可能利用职权谋私、权钱交易,导致腐败现象发生。另一方面,党员违反规定兼职,参与经营活动,也会导致经济组织间的不平等竞争,扰乱经济秩序,妨碍改革和经济建设。